2005年7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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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纠正错案官告民最终败诉
谢云挺

    案件回放
    浙江省高院日前纠正了一起“官告民”的错判案件,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原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启连作出的原判决,驳回原兰溪市计经委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历时近5年的“官告民”案,最终以“官方”败诉划上句号。
    2000年11月,作为主管部门的浙江兰溪市计经委,状告自己的下属企业老总——原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启连,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已兑现的全部承包经营奖41.8269万元。被告郑启连不服,称这笔奖金是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计后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市政府批准并在全市干部大会上宣布兑现的,拿得堂堂正正。
    这起“官告民”案在兰溪、金华二级法院判兰溪市计经委胜诉后,郑启连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也请求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
    2005年3月,浙江省高院在调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说法
    浙江省高院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在考核郑启连的经营业绩时,省政府承诺的8000万元电费补贴是否作为经营成本予以冲抵。省高院认为,兰溪市计经委在当时考核郑启连业绩的成本核算中,已将8000万元电费补贴作为政府的一种承诺计算在内,并按照市计经委自己认可的审计结果,兑现了奖励。事后,兰溪市计经委要求申请人返还奖励款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驳回。将省政府承诺的8000万元电费补贴作为经营成本予以减扣后,郑启连在经营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间确实使企业实现了减亏并有盈利,原判以离任审计认定郑启连经营期间没有盈利,业绩达不到计奖要求为由,从而认定郑启连应当返还奖金,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郑启连的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均由原兰溪市计经委承担。